一、案件事实:
2016年6、7月左右,李某到被告处从事操作工工作,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保,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每月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6年9月19日李某发生工伤,工伤认定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但被告公司认为李某非其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鉴于李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社保、现金发放工资(无银行转账记录)、无任何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证据较为缺乏的情况,本律师指导李某及其亲属到公司取证、录音录像,最终凭借仅有的视频资料起诉,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法院的审理,最终胜诉,法院判决李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律师说法
1、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一般应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确立,但在劳动关系的缔结及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基于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避其应承担的劳动法上的义务,故劳动者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需提供初步证据,法院即可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衡量。
2、劳动者应坚决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同时要注意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权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