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6年3月17日,被告王某驾驶登记在沈某名下的苏E×××××小型轿车与怀抱小孩肖某某的行人原告张某某相撞,致原告、肖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肖某某无责。事故发生后,两名受害人均被送医治疗。后本律师代理张某某讲王某、沈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另一名受害人肖某某未提起诉讼主张其损失赔偿。
二、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该条司法解释仅对同时起诉的多位受害人的损失如何在交强险内确定赔偿数额进行规定,对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一人先起诉的情形下如何处理未做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及时联系并告知未起诉的其他受害人及时提起诉讼,给予其一定期限。若其他受害人在期限内起诉的,视为同时起诉,应按照比例分配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若期限内因其主观原因未提起的,视为放弃,不再为其他受害人预留份额。因其客观原因不能起诉,可以结合事故全部伤者的总损失程度与保险金额预判应赔交强险的数额,预留其份额,保障各当事人能及时、合理的获得救济。
鉴于本起事故中两名受害人张某某与肖某某系祖孙关系,且张某某的损失已超出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肖某某的损失赔偿金额较小,为使张某某的损失得到最大化理赔,本律师建议肖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共同出具声明,放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肖某某预留份额。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三、律师提醒:
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时,理赔原则如下:
1、多个受害者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受害者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2、其中一人先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未起诉的其他受害人及时提起诉讼,给予其一定期限:
(1)若其他受害人在期限内起诉的,视为同时起诉,应按照比例分配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2)若其他受害人因其主观原因不起诉的,视为放弃(法院一般会要求其他受害人出具书面的放弃声明),不再为其他受害人预留份额。
(3)因其客观原因不能起诉,可以结合事故全部伤者的总损失程度与保险金额预判应赔交强险的数额,预留其份额,保障各当事人能及时、合理的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