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日常生活及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原告以现金交付或现金存款到被告银行卡等方式交付10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否认收到原告现金交付部分借款。本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关系友好,现金交付方式符合日常习惯,且原告可以清楚陈述每一次现金交付时的细节情况,同时,本律师提交相关关联证据,法院应当认可借款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可原告现金出借款项的事实,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律师意见:
在日常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相识甚至相熟,不写借条、现金借款等现象屡见不鲜。但这样的“情谊”一旦遇到借款人不承认收到过现金借款的情形,出借人往往因难以举证交付事实而败诉。
本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出借人,借款给别人时,即使金额特别小,也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如果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人不承认情况下,出借人承担的举证风险较大,要注意保留现金交付时的相关关联证据,比如存款凭证、取款凭证、交付地点的视频监控、录音等,以便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