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简述:
A装饰公司将承包的张家港市某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分包给包工头桂某某,伤者张某某经人介绍到桂某某处做焊工,平时由桂某某安排工作,并由桂某某发放工资。2018年12月26日,张某某用手提切割机切割整块铁板时,切割片突然爆碎穿透张某某所戴的护目镜,击中其右眼,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二个十级伤残。张某某与包工头桂某某及发包公司A装饰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索赔。
本律师分析案情后,决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包工头与发包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二、 律师说法:
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维权途径,到底是按照工伤理赔程序还是人身损害理赔程序处理?二者适用的情形不同。
按照工伤理赔程序处理,赔偿责任人是发包公司,经济能力有保障,鉴定标准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级别相对较高),但需要相关劳动关系证据材料、维权时间周期较长;按照人身损害理赔程序(包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处理,赔偿责任人一般是包工头,对于双方劳务关系证据要求低、时间周期短,但鉴定标准高(伤残鉴定级别相对较低)且包工头个人的经济状况有可能不能支付赔偿款。如果发包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发包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告系由包工头招用并管理,在A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受伤,A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工伤项目保险,此种情况下按照人身损害理赔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更合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伤者与包工头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如接受劳务人员有盈利目的性,存在非法用工的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发包公司将装饰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的包工头施工,应当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反过来说,建筑公司分包工程时,应当审慎选择由相应建筑行业施工资质的施工方,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如果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方,一旦其招用的工人发生事故,建筑公司会因违法发包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