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刘某某于2019年8月入职苏州某公司担任驾驶员,未签劳动合同、未交社保。自2020年2月起,公司多次拖延发放工资。2020年8月,刘某某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仲裁。本律师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交社保、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司补发了疫情期间拖欠的工资。
虽然本案最终以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因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未交社保)结案,但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员明确:本案中虽然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已超过一个月,但是受疫情影响,难以仅以此为由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公司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已经补发工资,员工仅以此违法行为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其违法行为已补正,仲裁裁决中将不支持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是,对于“及时”“足额”的理解,不宜过分机械,应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并重的理念。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审判机关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的主观恶意、违法程度及当地政策等因素。一般情况下,拖欠工资在一个月内,且审理过程中公司已补正其违法行为,审判机关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