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详述:
2020年3月,许某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CX职业介绍中心”员工李某某,经李某某介绍进入苏州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许某某与苏州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交社保,许某某与CX职业介绍中心、李某某均未签订书面协议,许某某与李某某口头约定每天工资200元。入职后不到一个月,许某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
事故发生后:1、李某某失联;2、苏州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称其与许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许某某系通过SF劳务中介公司劳务派遣到塑料制品公司工作(提交塑料制品公司与SF劳务中介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求伤者许某某向SF劳务中介主张赔偿;3、SF劳务中介以其与许某某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为由,要求许某某向CX职业介绍中心及李某某主张赔偿。
许某某在多方推诿、报警未果的情况下,找到本律师,请求本律师为其维权提供法律服务。
经本律师调查:1、所谓“CX职业介绍中心”并没有进行工商注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中介”,当然也就没有任何职业介绍的资质;2、李某某认识SF劳务中介负责人,但与SF劳务中介不存在劳务关系;3、许某某此前不知晓SF劳务中介及劳务派遣事宜。
本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及案情分析后,认为在李某某失联、“CX职业介绍中心”没有注册、SF劳务中介与许某某直接关联较少的情况下,向“黑中介”及李某某、SF劳务中介索赔难度很大,而且对方没有付款能力,最终许某某拿不到赔偿款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本律师确定诉讼策略:起诉苏州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许某某与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切入点,请求塑料制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两个法律程序,耗时半年,最终本律师为许某某争取到由苏州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赔偿13万余元的结果,许某某对赔偿金额非常满意。
二、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通常为职业介绍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中介公司等)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实际用工单位只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虽然实际用工单位对员工进行实际工作安排,但不需要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此种情况下,员工发生工伤的,应当向劳务派遣公司(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责任,而不是向实际用工单位(法律上的“用工单位”)主张赔偿责任。但实际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时,员工可以同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司法实务中,如果存在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注册、相关劳务派遣手续不完整无法证明劳务派遣事实等情形,此时员工可以向实际用工单位主张赔偿。虽然事实上实际用工单位也是“黑中介”的受害者,但其因未审慎审查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或相关手续而存在过错,且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向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