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B公司为A公司公司提供商业模式辅导及策划,A公司支付服务费用30万余元。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支付第一期款10万元,后续款项未付。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部分服务。A公司认为B公司曾承诺将帮助其实现盈利300万元,现B公司的服务未实现该盈利目标,遂要求解约并退款。
本律师代理B公司分析案情后,认真梳理了合同约定事项及B公司已提供的服务内容,发现合同内容及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未明确约定B公司将帮助A公司实现盈利300万元的目的,因此A公司无权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A公司的诉请。
二、律师说法:
合同目的对于合同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相应内容作为合同目的,那么当事人所认为的“合同目的”并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目的。
本案中,A公司基于B公司的辅导计划未实现盈利300万元的目标主张解除合同,其前提应当是双方有300万元盈利目标的约定,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看,双方并未明确约定B公司负有使A公司实现300万元盈利的合同义务,因此A公司以B公司的辅导计划为实现盈利300万约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A公司的请求。